(2016)皖110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124号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316N(1-6)。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懂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唐瑞平,该分公司经理。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