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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秦港雄与宋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港雄,宋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947号原告:秦港雄,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平,广西展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杰新,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委托代理人:陈鑫,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港雄与被告宋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港雄以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港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秦港雄负担。审判员 卢  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郑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