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山东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4068号原告:山东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五路以西、前进村委会以南。法定代表人:李长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剑锋,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计3366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山东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