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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5492号原告:胡某某,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号广城四季花都**#楼***室,身份证号码3412041983********。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号广城四季花都**#楼***室,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未能给家中任何补贴,而是在外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原告多方筹钱为被告还债,但被告嗜赌成性不思悔改,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孩子未尽到过抚养义务,自孩子出生至今与被告基本没有共同生活过。2015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没有联系,被告亦从未尽到家庭义务。综上,原、被告现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价值20万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其9000元个人债务。被告李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婚生子。经审理查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109号广城四季花都28#楼408室房产一处,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9000元。因被告曾赌博并欠下赌债,严重伤害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5年6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该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实际改善,原、被告依然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果。另查明:原、被告分居期间,原、被告的婚生子主要由原告抚养。被告庭审中称其平时每月收入有3000元至5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亦表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实际改善,二人依然分居生活,现已满一年有余,期间互相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子主要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被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对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用参照其庭审中的就其收入的陈述计算。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自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至婚生子满18周岁时止;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9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