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庆红与乔学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红,乔学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6144号原告孙庆红,女,生于1988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乔学谦,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羁押于山东省监狱。原告孙庆红与被告乔学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原告孙庆红,被告乔学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红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2月12日生一对双胞胎女儿乔某甲、乔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感情逐渐淡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后因涉嫌贩毒关押于山东省监狱。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维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债务由被告负担。被告乔学谦辩称,原告所诉结婚时间及孩子情况无异议。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月7日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2月12日生一对双胞胎女儿乔某甲、乔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女乔��甲、乔某乙,被告无异议。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负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婚后双方未能处理好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致使原告诉来本院。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女乔某甲、乔某乙,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负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庆红与被告乔学谦离婚。二、原被���双方婚生女乔某甲、乔某乙由原告孙庆红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庆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