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退休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苏13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玉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