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郭海军,王建军,徐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548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淇滨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立香,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徐少杰。被告郭海军,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王建军,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徐少杰,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郭海军、王建军、徐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郭海军、王建军、徐少杰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且本案被告若不参加诉讼,将影响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