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军与陈武昌、陈昌龙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陈武昌,陈昌龙,荆州市琪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叶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32号之一原告:王军,男,生于1977年4月24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崔荆东,荆州市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武昌,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被告:陈昌龙,男,生于1968年8月21日,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委托代理人田建华,男,生于1965年9月27日,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荆州市琪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武昌,该公司经理。被告:叶华东,男,生于1957年1月6日,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鄂1003民初12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陈武昌、叶华东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叶华东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叶华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62×××15账户及位于江陵县郝穴镇建设路01幢产权证号为江陵房权证郝穴镇字第××号房地产的查封。审判员 陈传宏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