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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92民初387号原告:刘某1,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公司内退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宜都市飞航集团运输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喜、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刘某1与王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刘某2随王某生活,刘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承担学习费用的50%;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价值约200000元的房屋。事实和理由:刘某1与王某于1996年年末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由于王某自2005年开始迷恋打麻将,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刘某1自2005年10月到外营点上班后,与王某分居长达11年没有夫妻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刘某1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王某辩称,刘某1诉状所述不属实。自双方结婚后,刘某1长期在外地工作,王某在家带孩子。刘某1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王某也没有不务正业,而是在麻将馆打工维持生活,不存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1常年不回家是因其有婚外情。王某不同意离婚,若刘某1坚持要求离婚,刘某1净身出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现为宜昌市第十八高级中学高三学生。自2008年起,双方因互不信任分开居住,致使双方间的沟通交流减少。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刘某1与王某自由恋爱结婚,且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理应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家庭。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互不信任,致使双方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加强沟通,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齐心协力为正读高三的婚生女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双方的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综上所述,本院对刘某1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