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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蔡伟平与高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平,高宇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119号原告蔡伟平,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自由设计师,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高宇飞,男,汉族,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老师,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平与被告高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伟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伟平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