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蔡伟平与高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平,高宇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119号原告蔡伟平,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自由设计师,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高宇飞,男,汉族,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老师,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平与被告高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伟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伟平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