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6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麦敬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麦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居委会南岸居民小组德胜中路新城湾畔花园。法定代表人:向云。被执行人:麦敬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敬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麦敬东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合计5420.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1月15日为412.23元,之后以5420.47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因债务人麦敬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范围内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麦敬东有房产三处,分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兴业路1号兰乔圣菲花园53栋2105号房屋(产权证号:03××23)、2106号房屋(产权证号:03××24)及50-53号楼38号汽车位(产权证号:03××06);上述房产本院已另案[(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73号]予以查封并依法进行变现处理中,本案待参与变现所得执行款的分配;向佛山市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440.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正在变现处理的三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秋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