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晶晶与张燕萍、倪亚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张燕萍,倪亚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823号原告:刘晶晶,女,1986年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伟,丹阳市导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燕萍,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倪亚岑,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福缘雅居2号。组织机构代码83717898-6负责人:姜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晶被告张燕萍、倪亚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戎光庆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