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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汪某、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汪某,胡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汪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胡某,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姚某,女,1936年8月3日出生,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汪某、胡某、姚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3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