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邱霞与被告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霞,罗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128号原告:邱霞,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昌斌,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泉峰,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梅,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邱霞与被告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邱霞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幼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