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6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石作君申请执行吴铁柱、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作君,吴铁柱,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6执76-1号申请执行人石作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志兵,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吴铁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敏,系该公司董事长。石作君申请执行吴铁柱、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白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作君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两项四查”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白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童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