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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永州市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某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永州市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191号原告湖南省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维辉,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建华,男,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洪波,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某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鹏辉,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国彪,男,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启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华,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简劼,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永州市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高见,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杰文,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阳俊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永州市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1元,减半收取4685.5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荣恩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