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万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任雪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邵长书,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恒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瑞军。本院在执行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第三人万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在第三人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恒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40275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