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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吕惠玉与李侯宝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某,李侯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侯某。一审第三人:李某。再审申请人吕某因与被申请人李侯某、一审第三人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照顾一审第三人李某的生活,协助李某的工作,有权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二审判决将申请人与李某的关系按照包养赠与财产关系处理违背了事实。二、本案的涉案款项属于申请人与李某共同劳动所得,而非李侯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损害李侯某的合法利益。三、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与李某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判决申请人返还全部房款给李某违背法律与常理。综上,涉案财产是申请人与李某长期共同经营生意和照顾其生活起居的应得的报酬,请求法院立案再审,纠正二审的错误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单独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结合本案,李某将涉案款项赠与吕某,没有取得李侯某的同意,该赠与行为无效,李侯某有权请求返还。吕某再审申请主张涉案款项系其劳动所得,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判令吕某返还涉案款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吕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