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顾卫慧与施冲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慧,施冲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182号原告顾卫慧。委托代理人黄新宇,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冲。本院受理原告顾卫慧与被告施冲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卫慧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卫慧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赛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