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齐振林与张艳清、赵海民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振林,张艳清,赵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齐振林,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2街。被执行人:张艳清被执行人:赵海民本院在执行齐振林与张艳清、赵海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成明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