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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齐振林与张艳清、赵海民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振林,张艳清,赵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齐振林,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2街。被执行人:张艳清被执行人:赵海民本院在执行齐振林与张艳清、赵海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成明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