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祁瑞艳、温宝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负责人:孙占文委托代理人:马青龙委托代理人:刘柏东被执行人:祁瑞艳被执行人:温宝珠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祁瑞艳、温宝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9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