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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治国与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国,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治国,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汪迎春,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深林,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222-0。法定代表人:曹文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马铺路,组织机构代码75487290-5。法定代表人:崔北锐,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1006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85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988元,交纳执行费4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