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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跃、何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跃,何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143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中国,大泉××服务站站长。被申请人董跃。被申请人何颖。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董跃、何颖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