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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正华、王卯云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王正华,王卯云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号。负责人范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卯云,女,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正华,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华、王卯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信,被上诉人王卯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原审原告王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已向王卯云支付了保险金,履行了赔付义务。王卯云不得再次要求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支付理赔款。王卯云在修建房屋时,于2014年7月15日从六楼摔下受伤,花去医疗费38274.39元,后在来凤县民族医院进行了伤残鉴定。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理赔款支付给了王卯云,王卯云和王正华未对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数额提出过任何异议,双方是对理赔款达成一致后支付的,王卯云不得再次要求支付理赔款;二、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判令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判决错误。王卯云、王正华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判决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支付王卯云2320**元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及15920元医疗费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学会于2013年6月8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共分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的比例分别为100%至10%。王卯云因意外伤害造成七级伤残,故赔偿比例应为40%,伤残保险金最高限额为580000元/人,故应支付232000的伤残保险金。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医疗费每次设置了100元的绝对免赔额,给付的保险金比例为80%,故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应给王卯云支付15920元医疗费。王正华、王卯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向王正华、王卯云支付残疾赔偿金232000元、医疗费15920元,共计247920元;2、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31日王正华在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工程名为修建王正华私房,工程地址为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车站后,保险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其中人员伤残保险金最高限额为580000元/人,医疗费最高限额为20000元/人。另在保险单免赔部分,双方约定医疗费为每人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王正华支付了10000元保险费。2014年7月15日,王卯云在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车站后为王正华修建房屋时不幸从该修建的房屋六楼摔下,王卯云受伤后被送往来凤县中心医院治疗,住院62天后出院,用去医疗费38274.39元。2016年1月17日,王卯云的伤情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7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向王卯云支付了医疗费15120元(﹤38274.39-19274.39-100﹥×10%)、残疾赔偿金58000元(580000×10%),合计7312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正华在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处投保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执行。王卯云因修建王正华私房而受伤,依据合同约定,系该保险的受益人,有权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补偿。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虽向王卯云支付了73120元的保险金,但依据相关的证据后可知,王卯云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32000元、医疗费应为15920元,其不足部分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仍应支付。王正华虽系本案的投保人,但本案中保险金的请求权现仅系王卯云所有,故王正华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退出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卯云支付医疗费15920元、残疾赔偿金232000元,合计247920元(已支付的73120元,执行中应予扣减)。二、驳回王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王卯云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的上诉意见、王卯云、王正华的答辩意见,结合案件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案涉残疾保险金的赔付比例。对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王正华于2014年3月31日在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工程名为修建王正华私房,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伤残保险金最高限额为580000元/人。王卯云于2014年7月15日在为王正华修建房屋时发生事故致其受伤并致七级伤残,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应按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向王卯云支付保险赔偿金。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向王卯云支付了医疗费15920元,残疾赔偿金58000元。王卯云主张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应向其支付医疗费15920元,残疾赔偿金232000元。双方对医疗费应赔付的保险金金额为15920元并无异议,双方现争议的焦点为残疾赔偿金的赔付比例。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认可的残疾赔偿金58000元系依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载明残疾程度七级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王卯云主张残疾赔偿金232000元系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该标准载明“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即七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给付比例为40%。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该标准载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关于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赔付的问题。王正华在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处投保的险种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标注总共为19页,其中第10页至第19页的内容即为王卯云所主张的赔付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保险条款第十条保险责任第一款基本保障第2项残疾保险责任也明确载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疾病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赔偿金”。王卯云主张七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赔付比例为40%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主张的赔付标准依据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和《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并未包含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向王正华送达了上述条款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说明。且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若保险合同中对赔付比例的约定前后不一致,或对合同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本案中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进行赔付,既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亦具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太平洋财保恩施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奕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