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邓小英与贺泳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英,贺泳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邓小英,女,生于1975年9月19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贺泳纲,曾用名贺永刚,男,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邓小英申请执行贺泳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13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泳纲与申请执行人邓小英达成和解裁定如下1、该案申请执行人邓小英自愿只要求被执行人贺泳纲连带利支付1360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贺泳纲承担;2、被执行人贺泳纲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小英30000元;3、下欠106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4、申请执行人邓小英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