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590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现住址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路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营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