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590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现住址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路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营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