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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玉英与华亭县安口镇人人家超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英,华亭县安口镇人人家超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618号原告:徐玉英。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人家超市。负责人:邵秀聪,男,汉族,住华亭县安口镇人人家超市。原告徐玉英与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人家超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徐玉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玉英负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