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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7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阎明诉韩海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明,廖明湖,韩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622号原告:阎明,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廖明湖,台湾居民。被告:韩海侠,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明与被告廖明湖、被告韩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廖明湖、被告韩海侠已于2016年10月25日将人民币5000元交付给原告阎明,故原告阎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阎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阎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衡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