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熊锡才、谭炳春等与秦邦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锡才,谭炳春,熊某,秦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熊锡才,男,1955年11月10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谭炳春,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熊某,男,200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秦邦平,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现在服刑。本院受理的熊锡才、谭炳春等申请执行秦邦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2626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秦邦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能受偿,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 霖执行员 吴晓伟执行员 龚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切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