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林、戴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戴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35号之���申请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64年9月1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戴冰,男,生于1952年8月26日,汉族,宜昌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戴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