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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林、戴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戴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35号之���申请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64年9月1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戴冰,男,生于1952年8月26日,汉族,宜昌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戴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