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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黄金财与珠海市易能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财,珠海市易能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财,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珠海市易能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兵房山20号(2#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小芹。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斗劳仲裁终字[2016]第350号���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易能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斗门支行21×××01账户上的存款限额3200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