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肖伟强与中山市德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强,中山市德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6043号原告:肖伟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现住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德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村长尾坑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威。原告肖伟强诉被告中山市德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伟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装货架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27日,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在2015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5日拆装货架,报酬为42000元。当日,双方还约定了另一单价款为19000元的安装业务。原告已完成以上约定的业务,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肖伟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拆装货架合同;2.安装电器合同;3.银行流水明细。被告德讯公司无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肖伟强与德讯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肖伟强为德讯公司安装电器和拆装货架。2015年2月27日,肖伟强(甲方)与德讯公司(乙方)签订拆装货架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拆装货架;合同总价款42000元;拆货架工期约8天,装货架工期约15天。同日,双方签订安装电器合同,总安装款为19000元。后肖伟强依合同约定为德讯公司完成了拆装货架和安装电器工作,而德讯公司只向肖伟强支付报酬31000元,尚欠30000元。肖伟强遂于2016年7月28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德讯公司未及时向肖伟强支付承揽报酬30000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肖伟强要求德讯公司支付拖欠的承揽报酬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德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德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伟强支付承揽报酬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中山市德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逵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浚欢杨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