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闫业民与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业民,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766号原告:闫业民,男,汉族,1956年11月2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组织机构代码:577602241。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闫业民诉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闫业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消费卡内余额及承诺延期回赠共计人民币648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期间,原告到被告处泡温泉,看到被告温泉区有宣传泡温泉优惠活动公告,原告便于2014年12月8日,经被告温泉区职工李晓格介绍,在被告处预付50000元现金办理了理事卡C一张,卡号为:00×××96,序列号为80158。在办卡同时按照被告宣传承诺,被告赠送了原告9000元作为回报,共计卡内充值现金59000元人民币,并且双方签订了理事卡会员申请表一份,申请表第6条明确载明“理事卡期限为壹年,期满退还卡内余额,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办理卡或退卡手续”。2015年12月8日一年期满后,原告持卡到被告处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却遭到无理拒绝,此后,卡面标注的消费项目也受到了严格限制,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多次到被告处讨要卡内余额,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承诺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传单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年期满后对办理VIP贵宾卡和理事卡的原告等人(在我院已起诉立案的有68人)可退还卡内余额(VIP贵宾卡每张交款20000元,回赠2400元,理事卡每张交款50000元至100000元,回赠9000元至18000元),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3750.93万元全部入账于被告的子公司“洛阳市开天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被告的日常经营费用支出,被告公司已涉嫌经济犯罪。该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业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人民陪审员 李喜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