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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荣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898号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南湖路。法定代表人:佘艮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荣珍,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史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