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陶海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陶海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3331号原告: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正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海斌,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轩物业公司)与被告陶海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轩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海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轩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陶海斌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1075元;2、判令陶海斌赔偿损失300元;3、陶海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正轩物业公司与花园社区翡翠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每月0.3元/每平方米的市场调节价收取,商业门面房物业费按0.75元/每平方米的市场调节价收取。陶海斌是马鞍山市翡翠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其物业形式为住宅,面积为73.05㎡,每月应缴纳物业费21.915元。除此之外,正轩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中第四条“保证小区夜间道路照明、楼梯通道的照明正常使用”垫付了照明费,被告应当按照每年6元折算的费用交纳照明费。被告拖欠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计4年的费用1075元。原告为及时收回被告拖欠的物业费,聘请律师依法维权,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折合每户300元。该项费用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故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陶海斌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城镇房屋登记簿、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资质质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未予以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花园社区翡翠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正轩物业公司签订三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正轩物业公司为马鞍山市翡翠城市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服务费按每月0.3元/每平方米收取,商业门面房服务费按每月0.75元/每平方米收取。陶海斌系马鞍山市翡翠城市花园小区4栋507号业主,住宅面积73.05平方米。其拖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物业费1008.09元。另查,2016年5月经花园社区翡翠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意正轩物业公司收取楼道照明费每年每户6元。陶海斌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照明费23元。本院认为:正轩物业公司与花园社区翡翠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陶海斌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正轩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应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故对正轩物业公司要求陶海斌支付自2013年1月1日到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008.09元及照明费23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2016年11月至12月的物业费、照明费,因尚未产生,则不予支持。审理中正轩物业公司放弃赔偿损失300元的诉请,于法不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陶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008.09元及照明费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元,陶海斌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萍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正轩物业公司递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正轩物业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城镇房屋登记簿一份,证明陶海斌为本案适格的主体;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份,证明正轩物业公司与陶海斌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正轩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资质的物业服务;4、资质证书一份、服务价格登记证一份、物业服务相关照片两张、下水道疏通收据两张、生活垃圾准倒证四张,证明正轩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及被告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关于涉案小区翡翠城市花园内的照明费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的。二、陶海斌未递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