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姣与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