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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头信用社与浙江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林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头信用社,浙江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林虎,朱雪凤,丁招娟,杭州汉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388-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头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265号。诉讼代表人周卫轩,主任。被执行人浙江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航头工业功能区大店口区块。法定代表人丁林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丁林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朱雪凤,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丁招娟,女,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杭州汉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张家弄村。法人代表丁林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详见浙联评报(2016)第124号评估报告,苗木、行车、旗杆、华表除外】。买受人赵金波(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40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支付了全部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浙江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详见浙联评报(2016)第124号评估报告,苗木、行车、华表、旗杆除外】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金波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并把拍品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