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578号原告: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魏臣职务: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飞,北京王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6.00元,减半收取1128.00元,由原告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开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