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金国与曾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国,曾汉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948号原告:陈金国,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曾汉财,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国诉被告曾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金国以与被告曾汉财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陈金国承担。审判员 林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伟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