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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金国与曾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国,曾汉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948号原告:陈金国,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曾汉财,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国诉被告曾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金国以与被告曾汉财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陈金国承担。审判员  林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伟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