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无锡昊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腾盛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昊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腾盛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昊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聊城市腾盛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飞,经理。本院在执行无锡昊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腾盛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聊城市腾盛钢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