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人民政府与谢武文、重庆德义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傅汝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人民政府,谢武文,重庆德义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傅汝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991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鱼子村马家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00093008517。法定代表人:刘丹,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武文,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重庆德义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天星村联合村民组。第三人:傅汝兵,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谢武文及第三人重庆德义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傅汝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舒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