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应珊珊、程小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应珊珊,程小龙,吴巧俊,应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305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飞、胡剑桥,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应珊珊,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程小龙,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吴巧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应婷婷,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应珊珊、程小龙、吴巧俊、应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应珊珊、程小龙、吴巧俊、应婷婷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99408.84元并支付利息4915.43元,逾期利息623.71元(截至2016年1月4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原告有权就被告应珊珊所有的牌号为浙G×××××,发动机号为B0680401N20B20A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诉讼代理人胡剑桥,被告吴巧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珊珊、程小龙、应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应珊珊、程小龙、吴巧俊、应婷婷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四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7500元,贷款期限48个月,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贷款用途为购买汽车,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还款,被告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原告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被告应珊珊所有的宝马牌越野客车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被告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2013年10月11日,双方还就抵押车辆【车架号:WBAWX3106DL914678;发动机号:B0680401N20B20A】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车牌号为浙G×××××。2013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367500元,借据中载明到期日2017年8月22日,贷款月利率7.2‰。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168091.16元并支付部分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截至2016年1月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99408.84元,利息4915.43元,逾期利息623.7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珊珊、程小龙、吴巧俊、应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99408.84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1月4日止利息为4915.43元,逾期利息为623.7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就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对应珊珊所有的牌号为浙G×××××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WBAWX3106DL914678;发动机号:B0680401N20B20A】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应珊珊、程小龙、吴巧俊、应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杨旭兴人民陪审员 王宏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书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