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运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李运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4995号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部汽车城十陵展场内KC128号。法定代表人:杭平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君,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