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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兰玉诉赵红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兰玉,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赵红侠(赵梓汐),女,1980年5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玉与被执行人赵红侠(2016)津0225民初13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