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某东、董某新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东,董某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742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东。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抓获,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新。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抓获,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伙同李某(在逃)窜到三亚市解放四路荣昌商城X栋XX房李某龙家,李某用塑料卡片撬开XX房门并进入房内盗窃,陈某东和董某新在楼梯处把风。不久,李某拿出一个黑色背包递给在外放风的陈某东,陈某东打开后发现背包内有一部红米note3手机、一部小米4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接着陈某东将背包交给董某新。随后三人下楼来到X栋XX房李某业家,再次由李某用自制的塑料卡片撬开XX房门,李某入室盗窃,陈某东和董某新在楼梯处把风,不久李某盗出一条裤子,陈某东搜出一本警官证后将裤子及证件丢弃在楼梯口处。随后三人乘坐出租车到水产码头一家旅馆开房住宿,次日上午李某打电话叫来一名男子收购偷来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得赃款1300元人民币,三人平分花光。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米note3手机价值人民币967元、小米4手机价值人民币1189元,华硕笔记本电脑因型号不详无法估价。破案后,被盗的财物未能追回。2016年5月10日中午,公安民警在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二路威格酒店抓获被告人陈某东,经陈某东提供线索并带领公安民警于当天下午在三亚市天涯区水产码头一家茶坊抓获被告人董某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三把、伸缩盒一个、手套一双;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二份、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住宿收据复印件,被害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二张,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6)城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李某龙、李某业的报案书及陈述;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6]730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2156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陈某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东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东、董某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董某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5月10日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以上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三把、伸缩盒一个、手套一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杨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思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