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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禹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禹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刑初68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禹单(曾用名黄才福),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大学专科文化,赣州市别克4S店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现住赣州市赣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叶宏明,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禹单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禹单及其辩护人叶宏明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因申请调取新证据,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黄禹单应聘至湖口县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公司)稀贵分厂金银车间工作,后于2014年2月份辞职。2015年9月份,黄禹单因结婚缺钱就想到江铜公司金银车间偷金银合金去卖。2015年9月中旬,黄禹单来到湖口县后,先进入江铜公司踩点,并在江铜公司内部澡堂里偷了一套工作服和一个头盔。作案当天晚上11时许黄禹单进入厂区,待到凌晨2时许在稀贵分厂金银车间盗窃了2块金银合金块。第二天,黄禹单就带着偷来的2块银合金坐车回到了老家,然后联系在南昌经营金银首饰店的夏某欲出售偷来的银合金。大约过了十来天,黄禹单带了一块银合金和夏某在赣州赣县的一家宾馆房间里见面,两人一起拿着银合金到宾馆门口的水果店和药店称重,当时那块银合金重量为22公斤左右,折算价格为6万元人民币。2015年9月22日,夏某在赣县一家工商银行ATM机上转了5万元人民币到黄禹单的工行账户上(账号为62×××45),另外又给了黄禹单1万元现金。2015年10月3日黄禹单携带另一块银合金坐火车到达南昌,和夏某在新建县一个宾馆见面,那块银合金也重约22公斤,折算价格为6万元多一点,夏某当时给了黄禹单1000元左右现金,然后又在附近农行转了一笔1万元和一笔5万元到黄禹单账户上。2015年12月8日,黄禹单再次来到湖口县入住在金砂湾宾馆2008房间,又准备到稀贵分厂金银车间盗窃银合金。12月中旬黄禹单先进入江铜公司观察金银车间的生产周期,并在江铜公司澡堂里偷了一套工作服和一个头盔。12月17日晚上11点左右,黄禹单穿戴江铜公司的工作服和头盔进入江铜公司大门,然后在澡堂对面的草坪上坐了1个多小时。12月18日凌晨一两点时,黄禹单又通过攀爬管道架进入稀贵分厂金银车间盗窃了2块银合金,然后分两次背回了他住的宾馆。2015年12月19日凌晨一两点,黄禹单再次穿戴偷来的工作服和头盔进入江铜公司大门,在澡堂对面的草坪上坐了1个小时左右,然后又攀爬管道架进入到稀贵分厂金银车间,黄禹单先将2块银合金丢到稀贵分厂外面的草坪上,然后将第一块合金块从草坪围栏的空隙处塞了出去,在将第二块合金块背到食堂对面草坪附近时,被江铜公司的保安发现,黄禹单就将装有合金块的背包放在围栏边上,然后迅速溜出江铜公司大门并把已经塞出去的那块银合金用他穿的江铜工作服包起来藏在路边的草丛里。然后,黄禹单借用他人的电瓶车将那块银合金运回了他住的宾馆房间。2015年12月19日上午,黄禹单从湖口出发坐车回到赣县,当晚七八点黄禹单就驾驶自己的荣威350(赣B×××××)连夜赶回了湖口金砂湾宾馆。12月20日早上黄禹单退房并打电话和夏某联系,两人后来在南昌新建县欧尚广场附近的一个宾馆房间里见面,经称重每块银合金重约22至25公斤,3块银合金合计70多公斤,折算价格为18万元人民币。夏某就打电话叫人转了18万元到黄禹单工商银行账户上。根据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情况说明,被盗走的5块银合金共价值人民币329928元,未被盗走的1块银合金价值人民币88904元。被告人黄禹单于2016年1月7日在赣州市火车站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禹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得江铜公司5块银合金,共价值人民币329928元,数额巨大;此外还盗窃1块银合金,价值人民币88904元,数额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盗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禹单的供述与辩解:9月份的盗窃行为不存在,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叶宏明的辩护观点:1.2015年9月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认定;2.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3.认定被告人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黄禹单应聘至湖口县江铜公司稀贵分厂金银车间工作,后于2014年2月份辞职。2015年9月份,黄禹单因结婚缺钱就想到江铜公司金银车间偷金银合金去卖。2015年9月中旬,黄禹单来到湖口县后,先进入江铜公司踩点,并在江铜公司内部澡堂里偷了一套工作服和一个头盔。作案当天晚上11时许黄禹单进入厂区,待到凌晨2时许在稀贵分厂金银车间盗窃了2块金银合金块。第二天,黄禹单就带着偷来的2块银合金坐车回到了老家,然后联系在南昌经营金银首饰店的夏某欲出售偷来的银合金。大约过了十来天,黄禹单带了一块银合金和夏某在赣州赣县的一家宾馆房间里见面,两人一起拿着银合金到宾馆门口的水果店和药店称重,当时那块银合金重量为22公斤左右,折算价格为6万元人民币。2015年9月29日,夏某通过唐红华账户(账号为62×××99)向被告人黄禹单的工行账户(账号为62×××45)转入人民币5万元。另,夏某当场支付给了黄禹单1万元现金。2015年10月3日黄禹单携带另一块银合金坐火车到达南昌,和夏某在新建县一个宾馆见面,那块银合金也重约22公斤,折算价格为6万元多一点,夏某当时给了黄禹单1000元左右现金,然后又在附近农行转了一笔1万元和一笔5万元到黄禹单账户上。2015年12月8日,黄禹单再次来到湖口县入住在金砂湾宾馆2008号房间,又准备到稀贵分厂金银车间盗窃银合金。12月中旬黄禹单先进入江铜公司观察金银车间的生产周期,并在江铜公司澡堂里偷了一套工作服和一个头盔。12月17日晚上11点左右,黄禹单穿戴江铜公司的工作服和头盔进入江铜公司大门,然后在澡堂对面的草坪上坐了1个多小时。12月18日凌晨一、两点,黄禹单又通过攀爬管道架进入稀贵分厂金银车间盗窃了2块银合金,然后分两次背回了他住的宾馆。2015年12月19日凌晨一、两点左右,黄禹单再次穿戴偷来的工作服和头盔进入江铜公司大门,在澡堂对面的草坪上坐了1个小时左右,然后又攀爬管道架进入到稀贵分厂金银车间,黄禹单先将2块银合金丢到稀贵分厂外面的草坪上,然后将第一块合金块从草坪围栏的空隙处塞了出去,在将第二块合金块背到食堂对面草坪附近时,被江铜公司的保安发现,黄禹单就将装有合金块的背包放在围栏边上,然后迅速溜出江铜公司大门并把已经塞出去的那块银合金用他穿的江铜工作服包起来藏在路边的草丛里。然后,黄禹单借用他人的电瓶车将那块银合金运回了他住的宾馆房间。2015年12月19日上午,黄禹单从湖口出发坐车回到赣县,当晚七八点黄禹单就驾驶自己的荣威350(赣B×××××)连夜赶回了湖口金砂湾宾馆。12月20日早上黄禹单退房并打电话和夏某联系,两人后来在南昌新建县欧尚广场附近的一个宾馆房间里见面,经称重每块银合金重约22至25公斤,3块银合金合计70多公斤,折算价格为18万元人民币。夏某就打电话叫人转了18万元到黄禹单工商银行账户上。根据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情况说明,被盗走的5块银合金共价值人民币329928元,未被盗走的1块银合金价值人民币88904元。被告人黄禹单于2016年1月7日在赣州市火车站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禹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份时,黄禹单因为结婚缺钱便想到盗窃江铜公司的银合金,并于2015年9月中旬坐车到湖口,入住在湖口县金砂湾宾馆。黄禹单先买了一个黑色背包,以便携带银合金,并在公司内部澡堂里偷了一套工作服和一个头盔。作案当天晚上凌晨2时许黄禹单通过攀爬管道架进入金银车间盗窃了2块银合金。第二天,黄禹单带着两块银合金坐车回到赣州老家,然后联系夏某出售盗窃来的银合金,夏老板看过后就说按照2.8元每克的价格收购,并和黄禹单一起拿着银合金到宾馆门口水果店和药店称重,当时那块银合金重量为22公斤左右,折算价格为6万元人民币。夏某在赣县一家工商银行ATM机上转了5万元人民币到黄禹单工行账户上(账号为62×××45),另外又给了黄禹单1万元现金。过了几天,黄禹单又打电话问夏某是否还要收购银合金,夏某让黄禹单将银合金拿到南昌去。2015年10月3日黄禹单携带另一块银合金坐火车到达南昌,和夏某在新建县一个宾馆见面,双方还是按照2.8元每克的价格交易,那块银合金也重约22公斤,折算价格为6万元多一点,夏某当时给了黄禹单1000元左右现金,然后又在附近农行转了一笔1万元和一笔5万元钱到黄禹单账户上。2015年12月18日凌晨一、两点,黄禹单通过攀爬管道架进入金银车间盗窃了2块银合金,然后分两次背回了他住的宾馆。2015年12月19日凌晨一、两点,黄禹单再次穿戴江铜公司的工作服和头盔进入江铜公司大门,在澡堂对面的草坪上坐了1个小时左右,然后又攀爬管道架进入到稀贵分厂金银车间,先将2块银合金丢到稀贵分厂外面的草坪上,然后将第一块合金块从草坪围栏的空隙处塞了出去,当黄禹单将第二块合金块背到食堂对面草坪附近时,江铜大门的保安发现了黄禹单并朝其走去,黄禹单就将装有合金块的背包靠在围栏边上,迅速溜出江铜大门走到围栏外已经塞出去的银合金处,用他穿的江铜工作服将那块银合金包起来藏在路边的草丛里。然后黄禹单在夜宵城一个卖早点的老板那里借了一部电瓶车,用电瓶车将银合金运回了他住的宾馆房间。12月20日早上黄禹单退房并打电话和夏某联系,两人后来在南昌新建县欧尚广场附近的一个宾馆房间里见面,以2.8元每克的价格达成交易,每块银合金重约22至25公斤,3块银合金合计70多公斤,价值人民币18万元。夏某就打电话叫人转了18万元到黄禹单工商银行账户上。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禹单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以及12月,共三次向夏某出售了五块银合金,夏某通过给付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黄禹单支付了30余万元。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凌晨4点半彭某和郭诗谦在厂区1号门附近巡逻,彭某看见一个戴着他们厂区黄色帽子、背着背包的男子自江铜食堂往草坪那边走,彭某就过去看,那人就朝着食堂另一面走,由于那边的光线不太好,彭某没看清楚,当那人走过草坪时背上的背包不见了,然后彭某就追过去,追到澡堂附近时那人就消失了,然后彭某在厂区围墙的栅栏上发现了一个背包,感觉挺重的,彭某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他就给班长袁洪远打了电话,然后就把那个背包拿到厂区保卫科,12月21日上午彭某知道那是25千克的金银合金。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凌晨4时30分,赵某他们发现江铜公司稀贵分厂熔炼工段银合金板被盗,于是他们报了警并清查库存及查看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发现2015年12月18日凌晨3时30分许,有一个穿戴江铜公司员工服装、帽子约30岁左右的男子在堆放银合金板的位置盗窃了2块银合金板(银色,长方形板块,重约25公斤,含银度97%)。这两次被盗了3块银合金板,每块约8万元左右,损失约二十多万元。通过查看被盗现场12月18、19日的视频,可以确定是同一个人作案。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和黄才福(还有个名字叫黄禹单,25岁左右,赣州赣县人,身高175cm左右)一起在江铜共事过两年,黄某做过黄才福的工段长。黄才福是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在江铜工作。黄才福有辆白色荣威轿车,赣州的牌照。在视频中出现的人走路及各方面形态跟黄才福很像(因为视频中戴了头盔、面罩,面部特征看不清,但黄某称他通过对黄才福的了解,基本上从各方面形态可以判断就是黄才福),车辆相片的驾驶员及宾馆相片上的人确定是黄才福。6.证人冷某的证言,证实黄才福在2012年进厂时是冷某招工的,公司花名册上名字为黄才福,真实名字叫黄禹单,身高约175cm。冷某通过观看监控视频,称视频中那人的身高、走路姿势很像黄才福,不过那人佩戴了安全帽、面罩,所以脸部认的不清楚。7.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清单、江铜保障部视频资料,证实江铜保障部2015年12月18日、19日的监控视频截图。8.旅客住宿登记卡、金砂湾宾馆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12月18日至12月19日,黄禹单在湖口县金砂湾宾馆二楼2008房间的住宿记录;2015年12月19日晚,黄禹单背着背包出现在湖口县金砂湾宾馆房间门口。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9月29日,黄禹单工商银行账户进账一笔50000元、一笔10000元;2015年10月3日,黄禹单工商银行账户进账一笔10000元、一笔50000元;2015年12月19日,黄禹单工商银行账户进账一笔40000元;2015年12月20日,黄禹单工商银行账户进账一笔20000元、一笔80000元、一笔40000元。10.中国工商银行赣县支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唐红华的证明,证实2015年9月29日,黄禹单账户收到了由唐红华账户(卡号:62×××99)汇入的五万元现金;同日,夏某向唐红华借款五万元,并要求唐红华转账到一个指定账户。11.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视频资料,证实黄才福(黄禹单)驾驶的是车牌号为赣B×××××号荣威牌小型汽车。12.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2月18日至20日,黄禹单(黄才福)用13479909013号码频繁联系13870620940号码的机主(夏某)。13.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出具的银合金价值说明函,证实银合金重25kg/块,平均含银品位为99.3%,含金为2000/t,合计每块含银量为24.825kg,含金50g。按照12月18日上海华通铂银网1#银价为3155元/kg,99.95金价为221.11元/g。含银价值78322.88元,含金价值11055.5元,合计每块银合金总价为89378.38元。14.情况说明,证实黄禹单盗窃未遂的1块银合金因未实际称重,在最后一次送鉴定的重量是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以最低重量来确定其重量为22kg,最后实际称重重量为27.299kg。15.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6月13日,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鉴定标的为人民币393282元(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被盗的五块银合金价格合计329928元)。1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以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黄禹单指认本组照片4号(夏某)是收购其盗窃来的合金板的人;辨认人黄某指认本组照片3号(黄禹单)是盗窃江铜金银合金板的黄禹单(黄才福);辨认人冷某指认本组照片6号(黄禹单)是其在监控视频中发现的被告人黄禹单(黄才福)。1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黄禹单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指认出在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稀贵分厂盗窃金银合金块的现场。1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湖口县公安局对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江铜厂合金分厂的盗窃现场予以勘验,提取痕迹等证据。1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7日18时许,赣州铁路公安处特警支队在赣州市火车站广场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黄禹单。2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禹单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不一致,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最终确定采信之前的供述还是法庭上的供述;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银行流水有异议,无法辨别2015年9月涉嫌盗窃的交易情况;对夏某的证言有异议,作为言词证据,本身就不具备确定性,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的证明情况;对唐红华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有异议,证据形式不合法,唐红华的说法与夏某的供述不一致。经查,被告人黄禹单在庭审中的部分供述与其庭前供述不一致,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且其庭前供述有证人夏某的证言、黄禹单工行账户明细清单以及唐红华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采信其庭前供述。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全案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上述质证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禹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禹单盗窃公私财物既遂数额合计329928元,盗窃未遂数额88904元,依法应以盗窃罪既遂处罚,未遂部分数额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2015年9月份的盗窃行为不存在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禹单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禹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传勇审 判 员  叶 玲代理审判员  代雪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