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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联新染整有限公司与谭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联新染整有限公司,谭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93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联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9014451-7。法定代表人:黎言。被执行人:谭健华,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新染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谭健华应偿还475789.62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64.3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谭健华因犯挪用资金罪现正在广州监狱服刑。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69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婉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