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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764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黄彩丽,那坡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周某。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乃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绍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