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764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黄彩丽,那坡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周某。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乃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绍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