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与尹逊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逊峰,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逊峰,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逊保,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义辉,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6959079-8。法定代表人:高圣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慎富,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泰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尹逊峰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逊峰在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逊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惠东审 判 员 秦洁建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