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叶辉、潘国佐与潘国佐、潘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潘国佐,潘磊,刘建军,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794号原告叶辉。委托代理人董誉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潘国佐。委托代理人柯新周、唐亮,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磊。被告刘建军。被告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诉被告潘国佐、潘磊、刘建军、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天跃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金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