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叶辉、潘国佐与潘国佐、潘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潘国佐,潘磊,刘建军,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794号原告叶辉。委托代理人董誉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潘国佐。委托代理人柯新周、唐亮,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磊。被告刘建军。被告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诉被告潘国佐、潘磊、刘建军、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天跃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金昌 关注公众号“”